只要有能夠證明存在誘騙行為的證據都可以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