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及時起訴的,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適用《民法總則》一百四十六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即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