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包括什麼

欄目: 訴訟管轄 / 釋出於: / 人氣:1.59W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包括什麼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於勞動爭議的。

8、離婚收養關係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複起訴的。

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八)重複起訴; 

(九)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