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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欄目: 訴訟管轄 / 釋出於: / 人氣:3.17W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內不行使請求權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這個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具體分為:

1、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保險法》受益人請求保險人出錢的時效為5年。

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是有對這個訴訟時效做出了一定的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權利人沒有在這個案件的訴訟時效內行使這個權利的話,那麼一旦期限屆滿了之後權利就失效了,不過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存在最短、最長或者長期訴訟時效。

Tags: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