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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時效及失效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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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時效及失效情況有哪些?

代理的時效及失效情況有哪些?

代理時效自代理之日起,止於代理終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人死亡或作為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權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兩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滅,代理權理應終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是個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終止代理對本人不利。為保護本人之利益,規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⑴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⑵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⑶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⑷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二、代理權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係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代理的時效根據代理的形式不同具有不同的情形,但是,所有的代理都具有共同的時效特徵:始於委託成立,止於終止。代理終止的情況包括代理的承擔者死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委託人死亡等。具體的情形還會細分很多終止種類,本站的小編會持續為您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