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相信談到期間,浮現在大家腦海中的是訴訟時效的問題,但是,實際上,期間在民事法律規範中有著較為廣泛的規定。民法典最為民事法律規範的一般性法規,對於期間也做出了概括性的規定,你是否知道期間是如何計算的呢?
關於期間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計算的方式有時會精確到小時,若遇到節假日的,可以進行順延。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民法典關於期間的規定,涉及的範圍是比較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