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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法人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訴訟仲裁法規 / 釋出於: / 人氣:1.7W

在民法通則中,與法人有關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有多個,例如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等等,為了釐清不同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區別和界限,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判斷依據模糊、判斷標準不清、判斷結論不準等問題,最高法制定了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那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法人是如何規定的呢?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法人是如何規定的?

1、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3、清算組織是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組織。它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清償。

對於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以逃避債務責任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織,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4、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5、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6、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以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的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應當按照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綜上所述,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法人的規定,明確了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時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法人承擔責任,但如果法人有規定的違法情形時,應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但需要法院院長批准,且當事人有複議權;同時還規定了法人解散由主管部門組織清算,宣告破產由法院組織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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