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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轉治安的程式是怎樣的?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3.16W

一、尋釁滋事罪轉治安的程式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罪轉治安的程式是怎樣的?

1、尋釁滋事罪轉治安的程式具體如下:

請示上級批准,應該是以書面的請示檔案報送審批,同時要把該具體案件的全部卷宗資料交給上級機關作為審批的依據。而不是簡單的電話請示。

但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先用電話口頭請示然後補報請示和案卷,只要上級機關追認,也是可以的。一般的治安行政處罰在內網上也是隻有簡要情況,不會有“筆錄”的。

2、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3、治安拘留並處千元以上罰款的決定權就是公安局自己,以公安局的名義做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而不是派出所做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經報公安局批准後執行。實踐中派出所對本轄區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經過調查認為需要處以警告、五百元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將全案移送其主管公安局,由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二、治安處罰決定書送達要多久?

1、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的,應該當場交付給被處罰人,不能當場交付的,應該第二日內送達。

2、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2)違法事實和證據;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5)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尋釁滋事等刑事案件之後,若是後期經過調查後發現只是治安處罰案件,那麼就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式,將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並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的規定,對涉案者作出治安處罰,並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