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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2.06W

一、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怎麼認定

1、重大責任事故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謂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如果違章行為。與自然事故相競合,如離崗時不按規定關機,遇雷擊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是單純的自然事故。

2、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

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於技術手段或者裝置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現有科技水平和裝置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藉現有的科技和裝置條件,經過主觀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而由於疏忽大意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時候,需要區分與自然事故以及技術事故的界限,對於重大責任事故罪,在認定的時候,主觀方面是存在過失的行為,而自然故事是不因人的意志為轉移從而造成的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罪,在認定的時候只要造成了三人以上重傷,就可以立案追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