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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斷或中止怎麼認定?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8.57K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斷或中止怎麼認定?

訴訟時效中止,又稱訴訟時效期間不完成,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時效期間進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使怠於行使權利者承擔不利後果。但權利人不行使權利,並非出於怠惰,而是因為不得已的事由時,使權利人承擔與怠於行使權利者同樣的不利後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時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設,以求衡平。

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為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為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況。發生不可抗力時,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但客觀上無法行使,法律予之以中合夥人救濟手段。其他障礙為概括性規定。根據民法學說以及審判實踐,主要包括如下情況:

(1)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洗劫一空代理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沒有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3)其他構成行使權利之障礙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權決定之。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可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督促程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調解很員會請求調解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的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或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表示承認其權利在存在,願意履行義務。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了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構成認諾。

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或者中止的,按照具體的情形對訴訟時效進行相應的認定,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統歸無效,訴訟時效中止,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