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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被要求迴避是合理的行為嗎?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3.15W

一、辯護律師被要求迴避是合理的行為嗎?

辯護律師被要求迴避是合理的行為嗎?

這是不合理的行為。辯護人並不是迴避的物件,所以辯護人員是不需要回避的,迴避的物件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二、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1、申請回避的期限

根據迴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後,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2、迴避的審查與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3、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複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在我國的生活中如果對一個案件提起了訴訟的,在審理的過程中辯護律師是不能夠要求被迴避的,但是檢查人員、偵查人員以及法院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和被起訴者和起訴者有直接清楚關係或者利害關係的,是應當被要求迴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