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判緩刑是否當庭釋放?
取保候審判緩刑後不是當庭釋放的,只有被宣告無罪或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被判處緩刑的,需要交付社群矯正機構執行緩刑。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二、被取保候審一定可以判緩刑嗎?
被取保候審不一定可以判緩刑,緩刑和取保候審無關,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取保候審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取保候審是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是法定期限最長的一種強制措施;
3、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公、檢、法三家均可使用。
五、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法院緩刑判決書生效以後,犯罪分子配合相關部門的執行流程即可。如果在宣告緩刑之前本身就處於取保候審的狀態,庭審結束以後,即使緩刑判決書還沒有正式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也不需要被關押在指定的地點中,受害人或者檢察院對緩刑判決有爭議的,可以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