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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生產劣藥罪怎麼處罰?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1.25W
刑法對生產劣藥罪怎麼處罰?

一、刑法對生產劣藥罪怎麼處罰?

1、行為人構成生產劣藥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原因如下:

法律上降低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為行為犯。成為行為犯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為了使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刑罰必要性的視角,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圈的擴大並不必然符合《刑法》經濟。同時,作為行為犯的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銜接過程過於煩瑣。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物件不同。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

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

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生產劣藥罪的處罰有兩個,需要按照實際的涉案情節決定,生產劣藥罪是行為犯,並不用產生危害後果,只要存在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就可以認定此罪。生產劣藥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對於這兩個犯罪主體的處罰是不同的,認定這項罪名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需要存在故意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