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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7種情形下遺漏當事人人民法院必須追加 |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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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這17種情形下遺漏當事人人民法院必須追加

1.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未註明法規名稱的均為該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2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

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第五十八條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

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3.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

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資訊。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4.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第六十條 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訴訟人。

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

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5.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

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6.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人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7.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8.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第七十條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9.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第七十二條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10.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一條 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原告起訴代理人和相對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代理人和相對人為共同被告。

11.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12.存單糾紛中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應通知款項的真實所有人與存單記載的個人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三)當事人的確定出資人起訴金融機構的,人民法院應通知用資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出資人起訴用資人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金融機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項的真實所有人基礎上,應通知款項的真實所有人為權利人蔘加訴訟,與存單記載的個人為共同訴訟人。

該個人申請退出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

13.共同侵權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14.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15.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6.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與行為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7.共同危險行為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