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之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3次以上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
2、組織10人以上出賣人體器官的;
3、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
4、採取拘禁、強迫、欺騙等手段,迫使他人同意出賣人體器官的;
5、組織他人跨國進行器官移植的;
6、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非法獲利數額達20萬元以上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審查起訴的流程有哪些?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稽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稽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相關法律制度中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規定了兩個不同的量刑幅度,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行為犯,就算沒有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的後果,也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有人體器官自願捐贈制度,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迫他人出賣人體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