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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複議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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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保全複議期限是多久

財產保全複議期限是多久?

《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複議申請即可。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複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複議的救濟權利,但對複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二、什麼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三、財產保全的裁定程式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一般來說,當對訴訟結果出現任何不同意見時,都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式提出自己的異議。在財產保全訴訟中,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時,也可以通過複議制度來要求重新裁決。為了更快度更簡便的行使這一權利,大家要牢記財產保全複議期限,以免耽誤了時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