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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調解流程是怎麼樣的?

欄目: 判決執行 / 釋出於: / 人氣:1.48W

1、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法院開庭調解流程是怎麼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2、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3、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開庭調解是需要在不開庭的情況之下解決好雙方的糾紛,一般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確保做到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只要雙方同意調解的事項,那麼法院就會出具調解協議書,這樣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