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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被允許嗎?

欄目: 判決執行 / 釋出於: / 人氣:2.42W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被允許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被允許嗎?

住房公積金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二、凍結(劃扣)住房公積金的幾種情況

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第9條,確定被執行人以該項住房公積金服行公積金貨款合同還款義務的,人民法院對該項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扣劃),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將清償完畢,可在貸款期限屆滿後對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進行凍結(扣劃)

(2)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大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餘額,對超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餘額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人民法院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扣劃),但公積金中心應對人民法院要求凍結(扣劃)的法律文書進行記載。待凍結(扣劃)的條件成立時,公積金中心應協助辦理凍結(扣劃)事項。

被執行人以其房屋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抵押擔保的,人民法院對該抵押房屋強制執行時,不影響公積金中心的優先受償權。

《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人民法院對於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

(4)非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集中封存滿1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6)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債務糾紛);

(7)被執行人死亡或則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的。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是允許的。人民法院有權利在公民未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凍結、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等個人財產,具體參考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