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庭外和解有哪些風險是什麼?

欄目: 判決執行 / 釋出於: / 人氣:1.41W

一、庭外和解有哪些風險是什麼?

庭外和解有哪些風險是什麼?

好處當然是可以節省時間,因為司法程式很是複雜,打官司是耗時間的,還可以跟對方相互商量著來不傷和氣,具體的風險還要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解決後判斷。

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二、庭外和解期限計算審理期限嗎

庭外和解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三、庭外和解制度完善的方法有哪些

首先,慎用庭外和解制度,不能輕易而舉的使用這一制度。只有當雙方當事人對於案件確實有和解意願,向法院提出申請庭外和解時才能使用,而法官不能主動要求當事人使用這一制度。

其次,規範庭外和解制度程式,可以規範庭外和解的當事人、次數、時間等。有的案件已經審理結束,但由於各種原因判決沒有出來,而審限即將屆滿,於是就通知雙方當事人簽訂一份庭外和解;有的庭外和解時間比較長,案件被長期擱置不處理;有的卻是隻有一方當事人申請就隨意啟動,而沒有徵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因此我們一定加以規範,一般可以要求庭外和解期限以半月為限且只能申請一次,同時需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字或者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在徵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並簽字後才能啟動這一制度,這樣或許可以避免這一制度被濫用。

綜上所述,目前法律沒有關於申請庭外和解最長期限的規定,庭外調解是指當事人不經過開庭審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因此如果已起訴到人民法院,應該在民事判決之前進行和解,和解達成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