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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民事裁定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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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程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的適用範圍是:

法律規定的民事裁定範圍有哪些?

(一)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式上的訴權,或者該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具體來說,一是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於法院主管範圍,或者雖屬法院主管範圍,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又無法補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內按時補正;三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但原告在此期限內起訴。對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撤銷不予受理的裁定,並要求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轄權異議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可以在應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對此,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異議沒有理由的,書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有理由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項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或者程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所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訴後、法院受理前,經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為裁定。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也不同。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式意義上訴權的行使,只要經過初步調查和審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因而用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式上是成立的,但其實體訴訟請求不存在,需要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因而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是民事訴訟程式中兩種必要的應急措施。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事實上要涉及實體問題,如財產保全要查封、扣押財產,先予執行要責令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但是對財產的保全並非決定財產的歸屬,先予執行也只是基於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責令被告預先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最終確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問題。所以,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與程式問題緊密相關,人民法院採用裁定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對於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形式。當事人撤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應當允許。但是,當事人的撤訴違背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允許其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訴訟程式中途停止。終結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訴訟既無必要也無可能繼續進行下去,因而最終結束訴訟程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訴訟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的筆誤,是對判決書中的錯誤進行補充或者更正。由於不涉及法院斷定的實體問題,因此採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中止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式中途停止。終結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式失去繼續進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終結束執行程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不予執行的情節,法院經審查屬實後,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法院確認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也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法律作出這一項彈性規定,以保證審判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得以順利解決。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有:由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督促程式中,申請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經公示催告,利害關係人申報後,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式;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裁定等。

像民事裁定,首先可以通過法院來進行起訴,法院會根據所地請的起訴狀來確定是否符合民事裁定的標準,確定好符合民事裁定的標準值,會准許開庭,然後再同上進行審判,最終民事裁定判決案件的最終結果,如果認為不符合事實可以再次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