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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證人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辦案流程 / 釋出於: / 人氣:2.27W

一、民事案件證人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案件證人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案件證人迴避的規定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適用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同時,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但是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在司法活動中實行迴避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國是一個具有2000多年封建歷史的文明古國,人們的宗法觀念、家族觀念深厚,各種親屬關係和人際關係的交錯重合,重親情文化的傳統對於權力濫用、徇私枉法的滋生,有著很深的歷史影響和廣泛的社會根源。在我國這種特定的歷史文化傳統的情況下,為保證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案,清正廉潔,在司法實踐中科學設計和嚴格執行迴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法律上為司法機關清正廉潔創造有利條件。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和執行公務時如何處理與親屬之間的關係,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使其在工作時有所依據,便於擺脫各種關係的干擾,客觀公正,嚴肅執法,秉公辦案。

2、有利於杜絕不正之風。

廣大群眾對利用職權為親友謀私利,“官官相護”,辦“關係案”、“人情案”的現象十分不滿。依法實行迴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 “夫妻店”的裙帶網形成,為杜絕各種不正之風和不良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於維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二、有利於建立健康的組織人際關係,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沒有嚴格的迴避制度,容易造成單位內部各種裙帶關係的產生,派系叢生,相互傾軋,機關陷入複雜的權力之爭,出現嚴重的庸俗作風。同時也為辦理各種“人情案”、“關係案”開了方便之門。有了健全的司法迴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證嚴肅執法,排除各種人際關係的干擾。

在當代社會在民事訴訟法當中是存在著迴避制度,這也就意味著在相關的訴訟參與人和審判人員或者書記人員存在著一些利益方面的糾紛的時候,必須要予以迴避,否則會影響判決的結果發生,這樣可以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