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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的效力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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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定的效力怎麼確定?

民事裁定的效力怎麼確定

由於民事裁定內容和製作法院不同,因而民事裁定生效時間也不盡相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裁定,一經送達便產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院製作的第一審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裁定允許上訴外,其餘裁定一經送達便生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製作的有上訴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且上訴期屆滿時,該民事裁定生效。

二、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的事項不同。

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

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三、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不予受理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3、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4、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原告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5、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具有恢復訴訟的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6、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判決書有錯寫、誤算、用詞不當、遺漏判決原意、文字表達超出判決原意的範圍、判決書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相符合的情況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補正。如果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的一部分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以及應當明確具體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內容而沒有明確,則應當作出補充判決,不能用裁定補正。對於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7、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執行的情況消除後,依法具有恢復執行的條件時,應當作出執行的裁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應當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8、不予執行公證機關的債權文書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當事人申請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認定確有錯誤,不予執行的,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對於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9、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由此可見,民事裁定書的生效時間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就算可以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最終裁定,民事裁定書跟民事判決書的法律性質雖然不一樣,但都屬於法律文書,是必須要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