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處罰標準是什麼?
目前,對於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處罰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當地的政府部門的行政通知為準。不管是在疫情期間還是其他時候,哄抬物價都是可以舉報的,所以廣大經營者一定要注意了。
二、哄抬物價《價格法》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6、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如果相互串通並且操縱市場價格,同時損害其他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並且捏造和散佈漲價的資訊,這個時候就可以確定其為哄抬物價的行為了。而情節嚴重的不僅要予以警告還要處以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一下的罰款,還要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