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法》對學生事故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了,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見《民法典》,其中規定了只要是造成學生事故的行為者都是要承擔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行為有哪些?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按侵害物件分
2、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三、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
1、協商其優點在於避免訴累、不傷和氣、可由競爭對手變為合作伙伴。
2、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其優點在於程式簡便快捷、可以及時制止侵權。
3、向人民法院起訴其優點在於手段多、效力強,但程式複雜。
只要是導致發生學生事故的行為人,不管是個體還是集體都是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的。侵權的行為包括了一般侵權行為、積極侵權行為、消極侵權行為、財產侵權行為等相關的侵權行為。侵權糾紛的解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