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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賠償標準是多少

欄目: 其他侵權 / 釋出於: / 人氣:6.92K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賠償標準是多少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2、經營者如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1)銷售的商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將殘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銷售的商品是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受汙染的;

(3)銷售的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產地、企業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認證等質量標誌,或者將組裝產品冒充原裝產品、非進口商品冒充進口商品;(4)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5)以虛假的廣告、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現場演示等方式誘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制定標準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 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對於消費者權益我國一直是非常重視的,如果發現商家銷售假冒偽劣的商品,消費者是可以索要賠償的,一般是可以要求三倍賠償的,如果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話是按照500元來進行賠償的,此外商家還會面臨處罰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