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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2.18W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財產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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