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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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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條件如下:
(一)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
(二)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
(三)須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四)須情勢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
(五)須情勢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