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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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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損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業人就應承擔責任。但如果損害僅因受害人的過失引發的,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仍應承擔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仍在於作業的高度危險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