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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劣藥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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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假藥通常指的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例如用一些保健品來冒充藥品,還有一些假藥是成分與功能主治不相符,完全起不到療效的作用,也可以稱為假藥。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假藥劣藥的定義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