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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訴訟6個月的訴訟時效嗎?

欄目: 稅務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2.36W

一、稅收行政訴訟6個月的訴訟時效嗎?

稅收行政訴訟6個月的訴訟時效嗎?

稅收行政訴訟就是六個月的訴訟有效期。

即稅務行政訴訟時效,納稅人行使行政訴訟權力的時間間隔。該期限過後,納稅人的訴訟權力即告消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應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有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對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不服,可以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稅務行政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審原告只能是承受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為上訴人。

(2)訴訟物件為具體行政行為

稅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物件。

(3)以複議為前置程式

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不服,必須經過複議之後,才可提起上訴;但是對於其他稅務爭議,起訴前是否經過複議,可以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對人自行選擇。

(4)實行合議、迴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於發揮集體的力量,加強法律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種疏漏和誤判是十分必要的。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第二十七條規定:   

 行政複議證據包括以下幾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主要是物件具有特定性(一般是國家的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才能訴訟(不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適用於兩審終審制度。稅收行政訴訟的證據包括了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等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