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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證件遺失如何處理

欄目: 稅務行政複議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1W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宣告,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宣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證件遺失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