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有異議的,需攜帶車輛駕駛相關證件及其影印件至違法資訊採集地的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若違法行為採集機關為轄區大隊派出所,則向各分局或各大隊申請;若採集機關為福州交巡警支隊巡邏勤務大隊,則向支隊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