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提出重新鑑定有舉證期限。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果三天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時要提供證據,所以交通事故複核舉證期是三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