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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是什麼?

欄目: 醫療保險 / 釋出於: / 人氣:1.25W

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減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殘疾人員個人醫療負擔水平,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檔案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我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 補充醫療保險 )。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標準籌集,並於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繳清全年費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執行情況,可適當調整補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徵繳計劃,並據此劃轉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繳納的資金。個人帳戶資金餘額不足時,從下期帳戶劃入額中抵扣。不建立個人帳戶的參保人員,應在每年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時一次性繳清當年費用。

第五條 新參保職工參保當月,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清當年剩餘月份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則,單獨列帳,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七條 一個統籌年度內,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提供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參保人員因住院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除自費費用以外的醫療費用),以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設定起付標準, 2013年起付標準為1萬元。對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確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設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不低於50%。低保、特困、重殘人員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在其他參保人員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

第八條 已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資金進行補助。

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補助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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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藥醫保報銷須知:

參保人員可持醫療保險卡在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其醫藥費用可用卡直接結算,購藥時不計入社會統籌,全部由個人賬戶支付,如果個人帳戶金用完,可以用現金支付。

門診醫保報銷流程及注意事項:

報銷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的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專科醫生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等就醫資料原件;

4.財政、稅務統一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原件;

5.醫院電腦列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處方的付方原件;

6.定點藥店:稅務商品銷售統一發票及電腦列印清單原件;

7.如果是代人辦理則需要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帶齊以上資料到當地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經稽核,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就可以即時辦理。申請人辦理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時,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內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金額,再核定應報銷金額。

上述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相關內容。補充醫療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等保險提供保障的基礎上,在規定專案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上年度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支付。一般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支付比例不低於50%。其他詳細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