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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的失業保險怎麼轉移?

欄目: 失業保險 / 釋出於: / 人氣:2.96W

一、職工的失業保險怎麼轉移?

職工的失業保險怎麼轉移?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1、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不需轉移資金。

2、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並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

3、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二、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隨本人轉移;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的處理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職工的失業保險對職工在失業後的相關情況進行賠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員工的在重新工作後,可以就有關失業保險轉移到新工作崗位上,具體的辦理程式應當根據社保部門規定的方法進行,還需要由用人單位開具相關的法律證明廣書,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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