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登記證遺失怎麼辦?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併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稅務登記證遺失後需要要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補辦。根據法律規定,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後,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之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並登報宣告作廢後,向稅務機關申請證件掛失確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二、申請條件
1、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後,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之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並登報宣告作廢後,向稅務機關申請證件掛失確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三、辦理材料
1、證件遺失環節: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份。
辦稅服務廳文書受理崗對證件遺失納稅人發放《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份,稽核納稅人填寫資訊是否準確,符合填列要求,稽核無誤後,在“主管稅務機關”欄籤屬審批意見並簽字蓋章。
2、遺失報告確認環節: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份;
(2)刊登遺失宣告的版面(原件、影印件)各一份;
(3)刊登遺失宣告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一份;
以上資料加蓋納稅人公章、程式碼章;
注:提供影印件的,需要註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字樣。
四、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聯絡電話: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稅務登記證是公司企業在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合法納稅人的相關資訊證明,如果不慎丟失或者損壞,應當到稅務登記機關補辦,需要注意的是,丟失後應當及時通過媒體發現丟失資訊,並宣佈原證件失效,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證件獲取非法利益,造成自身公司企業在稅務事務上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