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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二審判決延長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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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二審判決延長是否可以?

一、行政案件二審判決延長是否可以?

行政案件二審判決延長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申請延長審理期限:

1、涉及專業技術知識需商請有關部門協助的;

2、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被更換,導致訴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

3、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庭,影響在原審理期間審結的;

4、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

二、延長審限的法律規定內容包括哪些?

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應在審理期限屆滿前15日,提出書面申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統一樣式,填寫延審報告(附後),經庭長同意並報院長或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報高階人民法院審批。

延長審理的時間,以每案不同情況而定,有的可以延長1個月,有的可以延長2-3個月。按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審行政案件延長審限不得超過3個月;二審行政案件延長審限不得超過2個月。

因案情重大、複雜,在批准延長的審理期限內仍不能結案的,應在延審期限屆滿前15日,向高階人民法院寫出詳細案情和理由的報告,再次申請延長審理期限。高階人民法院再次批准延長的期限與前次批准延長的期限累計一審不得超過3個月,二審不得超過2個月。已超過規定審限仍不能結案的,報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高階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審查延長審限的請示,在一般情況下,應在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延審的批覆。重大案件應報院長或主管院長批准後批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履行這型別的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也是有審理期限的限制性的規定的,通常狀況之下,如果是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延長審理的期限,應當在審理期間屆滿之前的15天時間之內提出書面的申請。然後由具體的人員來作出批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