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裁員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不僅對裁員的條件有明確規定,對裁員的程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裁員並非是企業想裁就裁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僅限於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