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寫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
二、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審理前的準備:
(一)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二)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三)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範圍)
(四)當事人的追加。
四、開庭審理:
(一)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
(二)程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釋出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四)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