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遺囑辦理。如果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