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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遷戶口的人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欄目: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77W

一、夫妻隨遷入戶須如實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結婚證;
2、雙方戶口簿和身份證;
3、擬遷入地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申請人屬非農業(居民)戶口的,提供戶口所在地鎮或街道辦事處當年出具的無業證明;
5、攜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子女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
二、老人隨子女入戶須如實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老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雙方關係證明;
3、老人或被投靠人的房產證明。
三、子女隨父母入戶須如實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提供下列材料:
1、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
3、擬遷入地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父或母遷入時的批准證明材料;
5、超過18週歲但未滿20週歲的成年子女,須提交仍在普通中學階段就讀的在校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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