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開的變更姓名,證明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派出所經過調查稽核,確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稽核,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