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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的事由包括什麼

欄目: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1.6W

婚姻可撤銷的事由主要包括兩種。
一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夫妻一方受對方脅迫而與其結婚的,雙方之間欠缺了婚姻當事人對締結婚姻關係的合意。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的事由包括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