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沒有獎勵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