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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人員怎麼認定

欄目: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釋出於: / 人氣:7.24K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情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表象內容,即指離開住所地,在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是指離開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且離開的狀態呈持續性,持續的時間跨度為在對其送達起訴書時到判決作出後或者判決生效前。(2)實質性內容,是指在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範圍內有可能與其有聯絡的人或組織聯絡不上其人並且關鍵聯絡人不知其下落。
《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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