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隨意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單列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於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除非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以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