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前,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前,則拆遷獲得的利益完全屬於一方個人財產。(2)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後拆遷獲得的補償利益,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