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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條件及效力是什麼

欄目: 施工合同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4.79K

提存的條件如下: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如下: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的條件及效力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