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評定規範什麼時候實施?

欄目: 交通事故鑑定 / 釋出於: / 人氣:1.43W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評定規範什麼時候實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評定規範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是2014年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是一項規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傷殘等級有:Ⅰ級傷殘、Ⅱ級傷殘、Ⅲ級傷殘、Ⅳ級傷殘、Ⅴ級傷殘、Ⅵ級傷殘、Ⅶ級傷殘、Ⅷ級傷殘、Ⅸ級傷殘、Ⅹ級傷殘。

二、二級傷殘的具體標準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語;

3、雙眼盲目5級

4、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3、雙眼盲目5級;

4、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八)、面板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交通事故發生後,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傷殘評定的,後期的有關賠償情況也是基於交通事故傷殘的具體等級標準來進行確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