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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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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不公平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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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不公平怎麼辦


當事人認為檢驗、鑑定結果有問題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具體規定見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針對造成的損害情況不同,那此時具體認定的傷殘等級也就是不一樣,自然對應的賠償標準差距也有點大。但要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了人員死亡的話,此時就沒有必要在進行傷殘鑑定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惑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線上律師。